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
二、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为本市所有企业及职工(含秀城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征缴的基数和费率?
由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岗位合同工除外)工资总额的0.2%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事故报告和待遇申请?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之日起30日内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问用人单位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企业不出工伤报告或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的,其责任企业负责。
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巳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
职工因工负伤后,除急需抢救外,必须到治疗工伤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遇特殊情况需送其他医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社保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企业和医院对工伤职工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迸行医治。在工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违规医疗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九、办理工伤鉴定与确定工伤医疗期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要作伤残等级评定的,由企业和工伤职工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10级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工伤证明书》。并由企业到市社保局按规定结算相应的待遇。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不同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结算
企业凭工伤认定表(书)、伤残程度鉴定审批表和治疗医院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转院单,企业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处理书,并提供企业开户银行和帐号等到市社保局办理结算。
十一、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内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此项费用也可发生在医疗期满评残后)、工伤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
(二)工伤医疗终结后的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也称残疾退休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项目并非某工伤(含职业病)者或因工死亡职工(或直系亲属)均可全部享受,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律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十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工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
十五、职工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六、费用列支渠道
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定期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内需护理的由企业支付。
十七、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4]58号、嘉政发[2004]61号)。
关于贯彻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6〕1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