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社会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三、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单位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办理地税缴费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到嘉兴失业保险经力机构登记,领取相关表格。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填好表格送登记机关审核、开户,领取《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参加失业保险需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基金变动申报表》、《单位参保人员变动情况表》。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五、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参保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统一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批准后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按月征收或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暂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的,须于当月1日至20日前持《失业保险基金变动申报表》、《单位参保人员变动情况表》及时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变动登记和城镇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核定手续。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5、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6、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申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八、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应自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所需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1、个人缴费记录(含视作缴费年限)审核;2、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培训意向表;3、就业指导培训;4、领取《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并在三天内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社会事业所报到。
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1、《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2、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含劳动录用备案材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3、其他材料:(1)、本地城镇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两张。(2)、外地城镇失业人员: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3)、农村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九、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月的12日-14日(遇节假日顺延)持《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社会事业所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就业指导和失业保险金签字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只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的,在办理了申请补领的手续后,可以向后顺延一个月发放。两次以上未领的,视同重新就业。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由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十、如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进行了减免费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凭《嘉兴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嘉兴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送市财政核拨。培训费在400元/人以内的,按实核拨,超过400元/人的,按400元/人核拨。
十一、如何申请生育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的一方可以领取1600元的生育补助金,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1600元的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人员保险手册》、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结婚证、住院发票等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业所提出申请,社会事业所审核确认后,送市失业伯榔链空力机构审批。
十二、如何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与犯罪活动者除外),失业人员家属应当自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向失业人员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业所提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社会事业所审核确认后,送市失业保险经力机构审批。
十三、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重新就业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四、如何使用保管《失业人员保险手册》?
《失业人员保险手册》是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失业期间由失业人员自己保管,失业人员再就业时,用人单位凭本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保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由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金中断证明书》,与再次失业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持证人户口迁移或注销、退休(退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征入伍、升学、自谋职业、出国定居等,此证由发证机关收回。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凭登报声明补发。
十五、如何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办理录用备案的范围和对象:市本级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招收录用的各类人员。
办理录用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2、《嘉兴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表;3、《录用人员登记表》;4、招工录用通知单;5、被录用人员的《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失业证》、《就业证》、《征地人员手册》、待聘证、就业协议书等。
办理录用备案的程序:1、核对名册、证件审核;2、开具《失业保险金中断证明书》;3、提取被录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