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实行生育保险的目的
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要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三、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四、参保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成立的有关证件等,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申请批准后的30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如缴费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五、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七、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那些项目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实施国家、省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八、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1)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公务员(包括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本人流产或生产前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发工资的各组成项目合计计算)。
九、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各类检查)补偿标准:
(1)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
(2)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
(6)剖宫产4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十、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月补偿标准:
(1)放置节育环70元;
(2)取出节育环7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元;
(4)皮下埋植术130元;
(5)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
(6)输卵管结扎术260元;
(7)输精管结扎术170元;
(8)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
(9)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十一、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女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三个月内间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上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生殖健康证)或者批准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证明(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婴儿出生证、死亡或流产、实施计划生育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原件);
(5)公务员(包括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或市(区)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证明(原件);
(6)填报《嘉兴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7)如女职工所在单位或为委托人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单位介绍信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十二、生育保险基金如何拔付
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自收到《嘉兴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有效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标准将生育保险补偿金拨付给女职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