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告内容: 现就《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满45周岁的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后即时参保并不间断缴费的,其年满60周岁时,可一次性缴费15年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抄告: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