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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细则》规范市区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管理
时间:2010-06-17 09:01 来源:《嘉兴日报》 转载 作者:徐行翔 点击: 在线投稿
 

    昨天,记者从市建委住房保障局了解到,市区将进一步规范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近日由市政府批准出台,供水、供电等设施的维修管理,将由专业单位负责。承担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水、供电、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将接收并管理养护物业区域内分户门外配置的给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管理费用,由专业单位承担。

  “从进住宅小区至业主分户门外的供水、供电管道及雷电防御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目前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市建委住房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费用,致使维护养护难以维持,而杭州、宁波等周边城市的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均由专业单位负责。

  为此,市政府近日批准了该项《细则》,并将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细则》规定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业主分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增压泵房、与供水管道相连的消火栓等,移交给供水企业;分户电表以外的电缆、开关(分支)箱、箱式变压器、小区路灯照明等,移交给供电企业;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及雷电防御装置等,分别移交给相应专业管理部门。同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专业单位。

  在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专业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管理费用,由专业单位承担。如在接管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隐患时,专业单位应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修复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然后办理接收管理手续;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收管理;因接收管理不及时,造成物业区域内业主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或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专业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细则》还规定物业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改变用途,如专业单位认为确需改变共有设施设备的,应提请业主大会讨论,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50%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超过50%的业主同意后,由专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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